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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水雾灭火装置防护对象与防护区要求

2021-05-14 09:15:22

细水雾灭火装置防护对象与防护区要求

    

细水雾技术是用高压或气流将流过喷嘴的水形成极细的水滴。细水雾灭火系统既能以局部应用形式使用,也能以全淹没形式应用。细水雾灭火系统以冷却、窒息原理灭火。细水雾具有良好的电绝缘性,对环境无污染,可以降低火灾中的烟气含量及毒性。

一、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适用于的火灾;

1、 A类火灾;如:古建筑、档案馆以及图书馆等场所的可燃固体火灾;

2、 B类火灾;如:液压站、透平油仓库、润滑油仓库、燃油锅炉房以及油开关柜室等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液体火灾。

3、 C类火灾:如燃气轮机房及燃气直燃机房等场所的可燃气体喷射火灾;

4、 D类火灾;如:电缆、控制柜等电子、电气设备、变压器、电缆隧(廊)道、电缆竖井、交通隧道等场所的电气设备火灾;

 

5、 商场、医院、地下停车场、地下室等等适用细水雾灭火的其他场所的火灾。

二、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高压细水雾不能用于存在遇水能发生反应并导致燃烧爆炸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火灾;

2、存在遇水能发生剧烈沸溢性可燃液体的火灾;包括液化天然气等低温液化气体的场合。

3、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可燃固体深位火灾。

 

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防护区内影响灭火有郊性的开口应在系统动作时联动关闭,当防护区内的开口不能在系统启动时关闭,应在开口部位的上方增设喷头。保护对象周围的气流速度不能大于3m/s 。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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